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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低保优惠用电须知
(湘价电〔2012〕107号)
一、政策依据
根据湘价电〔2012〕107号、郴价〔2012〕70号文件。
二、享受优惠用电的对象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三、优惠标准
优惠期内每户每月免收10kwh电费。
四、办理优惠用电的程序
属优惠对象的请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公司供电所营业厅办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发放《低保户优惠用电卡》。
五、优惠时间
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年审时间为准。
六、用电优惠办法
1.对享受优惠用电的对象每户每月免收10kwh电费,采取“收补分离,以补代免”的形式,原则上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电费结算日期内,办理电量电费减免手续,对情况特殊的用户可视具体情况按月或季办理,用户用电满半年的按60kwh减免,不足半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每月10kwh减免。
2.对低保户与其他用户共用一块电表的,由我公司与低保户、转供电三方签订协议,供电方对总表电量进行减免,由转供电方对低保户免收优惠电费,供电方进行监督。咨询电话:9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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